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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的名称是:世界青商经济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英文名称:World Youth Business Econo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 Center (WYBECEC)。


本中心是由世界各国青年企业家和创业者、以及企事业单位、各商协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中心的宗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打造青商命运共同体,为世界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提供强劲动力;为全球青商搭建国际对话和交流互鉴平台;服务于全球青年企业家,致力于全球青商领导力提升和青年商业资源的整合和拓展,为全球经济发展贡献青商力量,为世界和平发展做出积

极努力。本中心遵守各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 受社会团体、相关单位和会员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开展青商产业领域重大项目战略投资、科研成果推广和文化产业项目开发,投资贸易洽谈和项目对接活动。协助会员企业在国内外拓展业务,为世界青商国际投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 帮助各国青商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商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三)组织举办世界青商大会,旨在弘扬青商精神、宣传优秀青商典范、促进世界青商交流与合作、开展优秀青商表彰活动。

(四) 组织青商与国际有关团体和企业家进行合作交流;举办国际经贸考察,促进青商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

(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通过“青商发展基金”、“青商关爱基金”帮助青年企业家和创业者健康成长。依托“世界青商创客中心”、“青商之家”、“青商驿站”打造青商精神家园。

(六) 编辑出版会刊,解读行业政策、宣传会员企业、优秀青商典范等。

(七) 与青商经济文化相关的其他业务。



组织架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中心的名称是:世界青商经济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英文译名为:World Youth businessEcono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 Center。

第二条本中心是由世界各国青年企业家和创业者、以及企事业单位、各商协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中心的宗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打造青商命运共同体,为世界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提供强劲动力;为全球青商搭建国际对话和交流互鉴平台;服务于全球青年企业家,致力于全球青商领导力提升和青年商业资源的整合和拓展,为全球经济发展贡献青商力量,为世界和平发展做出积极努力。本中心遵守各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中心接受工商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中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受社会团体、相关单位和会员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开展青商产业领域重大项目战略投资、科研成果推广和文化产业项目开发,投资贸易洽谈和项目对接活动。协助会员企业在国内外拓展业务,为世界青商国际投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帮助各国青商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商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三)组织举办世界青商大会,旨在弘扬青商精神、宣传优秀青商典范、促进世界青商交流与合作、开展优秀青商表彰活动。

(四)组织青商与国际有关团体和企业家进行合作交流;举办国际经贸考察,促进青商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

(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通过“青商发展基金”、“青商关爱基金”帮助青年企业家和创业者健康成长。依托“世界青商创客中心”、“青商之家”、“青商驿站”打造青商精神家园。

(六)编辑出版会刊,解读行业政策、宣传会员企业、优秀青商典范等。

(七)与青商经济文化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中心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中心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遵守本中心的章程,积极为中心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二)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坚持诚信为本、敏而好学、合作共赢、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的青商精神;

(四)会员年龄不超过50 周岁;

(五)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或团体;

(六)愿为青商经济文化作出努力和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或文化学术团体,经过申请程序可为本中心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填写本中心入会申请表;

(二)审核。提交入会申请书由中心秘书处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三)审批。中心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入会。中心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中心组织的活动;

(二)在本中心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本中心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中心的决议;

(二)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中心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退会自由,退会前应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秘书处确认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违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定本中心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中心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中心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中心章程;

(二)在本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理事会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署。本中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中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中心设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2人,监事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共同提名协商产生,监事由监事会主席团协商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每届两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在监事会任职。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检查本中心财务情况;

(二)对本中心各部门成员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大会章程或有关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派驻专职监事到各部门落实监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中心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理事会审查经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中心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中心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7 年5 月4 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心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理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加入须知

申请加入本中心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遵守本中心的章程,积极为中心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二)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坚持诚信为本、敏而好学、合作共赢、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的青商精神;

(四)会员年龄不超过50 周岁;

(五)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或团体;

(六)愿为青商经济文化作出努力和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或文化学术团体,经过申请程序可为本中心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填写本中心入会申请表;

(二)审核。提交入会申请书由中心秘书处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三)审批。中心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入会。中心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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